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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必须坚持网络主权原则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卫芸辉 发布时间: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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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四新 中国传媒大学教授,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院副院长,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互联网具有高度全球化的特性,使全世界几十亿人同乘一艘网络之舟,让国际社会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互联网发展是无国界、无边界的,利用好、发展好、治理好互联网必须深化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进入关键时期,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日益成为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习近平主席多次围绕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发表重要论述,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

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建设,是国际社会共同谋划、共同参与、共同努力、共同推进的一项事业。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应该坚持尊重网络主权原则。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习近平主席提出,“我们应该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网络发展道路、网络管理模式、互联网公共政策和平等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权利,不搞网络霸权,不干涉他国内政,不从事、纵容或支持危害他国国家安全的网络活动。”

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过程中,必须坚持网络主权原则。虽然参与主体除国家之外还有国际组织、大量的非政府组织、互联网企业以及广大的互联网用户等,但在所有的这些参与者当中,国家无疑是最重要的参与主体。国家不仅拥有完整的治权以及管理各项公共事务、处理各种纠纷的终极性权力,而且在调动各种社会资源方面,它有着其他参与者难以取代的地位和作用。

《联合国宪章》确立的主权平等原则是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覆盖国与国交往各个领域,其原则和精神也应该适用于网络空间。在参与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建设、构建国内互联网治理体系的过程中,主权国家有权独立确定国内互联网发展路径、格局,有权根据国家的实际需要及其他方面的情况确定国家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的重要事宜,享有制定本国网络空间内容治理体系,独立管理、处理本国网络空间事务,以及在特殊情况下,比如遭受网络攻击的情况下进行自卫和反击的权力等等。

二战后确立的联合国框架以及联合国框架下的会员国,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过程中,其主体地位是其他主体无法取代的。在这种情况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要想取得实质性成效,各会员国就必须充分利用联合国正在发挥作用的体制和机制,统筹、谋划国际社会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一系列事务。

在当今世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过程中坚持网络主权原则,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以网络主权原则开展各项国际社会合作,是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内在要求。互联网基础设施全球分布、互联网信息内容全球流动的基本特点,为世界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会,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和扩展提供了技术支持和想象空间。同时,旗帜鲜明地坚持网络主权原则,坚持由世界各国政府共同参与制定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各国也应当在平等的基础上解决网络空间纠纷。

2014年11月,习近平主席在致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的贺词中有这样的表述,“中国愿意同世界各国携手努力,本着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原则,深化国际合作,尊重网络主权,维护网络安全,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这表明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愿意与世界人民一道,共同深化务实合作,以共进为动力,以共赢为目标,共同利用好、发展好、治理好互联网的决心。在坚持网络主权原则的前提下,中国一定能与世界各国一道,共同建设好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责任编辑:卫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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